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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产管理人的职权

破产管理人的职权

破产管理人的职权主要包括:

1. 接管债务人财产、印章和账簿、文书等资料;

2.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,制作财产状况报告;

3.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;

4.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;

5.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,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;

6.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;

7.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、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;

8.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;

9.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。

破产管理人在执行职务时,必须遵守法律规定,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,同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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